預算編審程序
本校校務發展計畫(含教育部獎補助經費支用計畫)之預算分配原則訂定及審議,由「預算分配及審議委員會」負責,由校長擔任召集人,組織其他成員包括:副校長、教務長、研發長、總務長、學務長、主任秘書、圖書資訊長、人事室主任、會計主任、體育室主任、通識中心主任、各學院院長及由校長依需要遴聘之教職員若干人。預算案須於行政會議報告討論,並於校務會議及董事會議審核通過後報教育部備查。會計室負責彙整預算編列及計畫執行之預算控管與核銷業務。設備採購單價超過50萬元者,須另經「採購審查委員會」審議,預算執行及經費處置流程之稽核,由校長任命之內控經費稽核專責小組負責。